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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: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及过程

汉武帝“罢黜百家,独尊儒术”,确立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,同时开始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。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开始,经过魏晋南北朝深入发展,到唐代最终完成。 一、法律儒家化的过程

(一)两汉时期——礼法融合的孕育期

(1)董仲舒提出“德主刑辅”的思想,主张教育的作用,减少了“肉刑”,便是受孔子的“仁政,德治”的影响。

(2)“亲亲得相首匿”是董仲舒结合孔子提出的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”的概念而提出的定罪量刑原则。它规定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,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,不得向官府告发,对于此类容隐行为,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。

(3)汉朝还对各类违反伦常的犯罪进行严酷的处罚,以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。

(4)春秋决狱。在司法制度方面,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,特别是《春秋》中的经义,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。

(二)魏晋南北朝时期——法律儒家化的发展

(一)等级制度及其特权的法律化

(1)八议入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,“八议”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,是儒家“亲亲”、“尊尊”、“贵贵”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。(2)官当入律。“官当”是指官员犯徒刑罪,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,又称“以官当徒”。这也是儒家“刑不上大夫”的具体体现。

(3)九品中正制的官僚选拔体制和品官占田荫户制度都体现了儒家“尊尊”的思想。

(二)罪刑适用原则的深刻儒家化(血缘伦理的法律化)

(1)五服制罪入律。服制,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,共分五等,故称“五服”。依据服制原则,定罪量刑是:服制愈近,即血缘关系愈亲,以尊犯卑者,处刑愈轻;相反,处刑愈重。服制愈远,血缘关系愈疏远,以卑犯尊,处刑相对加重;以尊犯卑,相对减轻。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。

(2)“存留养亲”制度的出现,“存留养亲”是指罪犯的亲属没有他就不能生存的,国家允许其申请暂缓刑罚执行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,留家赡养老人的制度。这是儒家宗法伦理和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。

(3)“重罪十条”的设立,《北齐律》“重罪十条”,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,即反逆、大逆、叛、降、恶逆、不道、不敬、不孝、不义、内乱。犯这十种罪,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。它强化了对君权、父权、

夫权的维护,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,促进了礼法二者的融合,加深了儒家化的程度。 (三)隋唐时期——法律儒家化的成型

(1)“礼法合一,一准乎礼”的立法思想。唐朝在立法上形成了宽简、稳定、划一的原则,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,立法中以“德礼”为本,以“君臣、父子、夫妻”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、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做为指导思想。

(2)在刑律方面,“十恶”、“八议”、“五服”、“同居相隐”、“矜恤老幼妇孺”等都是围绕违反“三纲”、“五常”准则的犯罪。

(3)《唐律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,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一直被奉为楷模。儒家思想中有关法律的观点直接融入律文中,至此,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最终完成。

二、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整体影响

汉代礼法结合,魏晋引礼入律,唐代礼法合一。儒家思想的仁政、礼治、德治的思想经过各代思想家、法学家的发展和填充,已经渗透到法律的各个领域。中国法律儒家化最终完成。

【法律儒家化】

第一阶段:两汉阶段。开始阶段。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(律学)发生影响。主要表现是“经义决狱”和“引经注律”。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“罢黜百家,独尊儒术”的建议,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。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、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。儒家思想通过“经义决狱”“引经注律”和“律学家习儒”三个途径慢慢渗入法律中。

第二阶段:魏晋南北朝阶段。比较活跃的阶段。其特点是,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。主要表现在“引礼入律”。“用法不及权贵”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。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,使法典的体例、形式、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。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,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。从《曹魏律》、《晋律》、《北魏律》、《北齐律》四部法典中,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。 第三阶段:隋唐阶段。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。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《唐律》中。《唐律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,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。《唐律》是中华法系的楷模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,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的蓝本。宋至明清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延续阶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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